境外投资审批权再放宽,投资额逾1亿美元由商务部审核
中国商务部发布境外投资管理办法,进一步下放境外投资管理权限,商务部仅保留少数重大的境外投资核准权限,包括中方投资额1亿美元及以上,其它交由地方政府部门审批.并自5月1日起施行.
商务部网站刊登的规定称,办法规定商务部主要对是否影响双边政治和经贸关系,是否损害国家经济安全,是否违反国际义务,是否存在恶性竞争等企业的境外投资进行核准.
办法明确指出,须报省级商务部门核准的包括中方投资额1,000万美元及以上、1亿美元以下的境外投资;能源、矿产类境外投资;以及需在国内招商的境外投资.
规定指出,不予核准的境外投资包括危害中国国家主权、安全和社会公共利益,或违反中国法律法规;损害中国与有关国家(地区)关系;可能违反中国对外缔结的国际条约;以及涉及中国禁止出口的技术和货物.
商务部发言人姚坚在新闻发布会上也表示,以2008年核准申请件数估算,将有85%左右的境外投资核准事项交由省级主管部门负责.并称今後商务部将根据形势发展需要及时调整办法内容,大力支持中国企业走出去.
商务部上周也将外资举办投资性公司审批权限下放至注册地,外国投资者投资设立注册资本1亿美元及以下投资性公司及其变更事项交由其注册地商务主管部门负责审批,省级商务主管部门不得再行下放或委托其他部门审批.
去年中国企业对外直接投资521.5亿美元,同比增长96.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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