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信托公司异地展业获得批准
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近日下发通知,对信托公司异地业务做出明确定义,并要求信托公司注册地和业务开展地的监管局明晰责任,加强监管.
各地信托公司日前收到的通知中首次明确,异地信托业务包括,信托公司在其注册地省级银监局辖区以外进行推介的集合资金信托业务;财产信托或财产权信托进行受益权拆分并异地推介的信托业务.
一直以来,监管层出于对风险控制与监管的考虑,不允许中国的信托公司在异地设立分支机构.而异地开展信托推介业务则在2007年3月实施的新规定中有所松动.事实上,部分创新型信托公司早就开始尝试异地展业,并一定程度上促成全国信托资产的快速增长.
此次下发的通知称,信托公司开展异地信托业务,必须建立严格的合格投资者甄别制度,按照有关规定面向合格投资者推介信托产品,并向投资者充分披露信托产品风险.
银监会此前规定的合格投资者制度,要求投资人参与集合资金信托计划必须满足投资资金额在100万元人民币以上等条件.
通知并称,信托公司开展异地信托业务,应向属地局和异地局逐笔事前报告.若发现信托公司在推介和销售信托产品中出现违规情况,异地局可予以叫停,并将情况通报属地局,由属地局对信托公司采取进一步的监管措施.
截至2008年11月末,全国54家信托公司管理的信托财产馀额达13,325亿元,较上年末增长了逾38%;信托公司的固有资产达871.08亿元,实现净利润90.74亿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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